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吴市监处罚[2026〕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 执法部门: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案涉5种口味的肌酸粉,既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的事实,又存在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法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两个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合对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择一重进行处罚,故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零壹元肆角捌分(¥701.48);2、罚款壹万玖仟陆佰叁拾柒元肆角(¥19637.4),罚没款两项共计贰万零叁百叁拾捌元捌角捌分(¥20338.88),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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