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模版来了!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应对职业打假行政复议

针对近年来持续走高的职业打假行政复议申请,市场监管部门需重点应对撤销终止调解决定和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两类请求,从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实体合法性三个层面展开答辩,并确保证据闭环与法条引用精确。

最近几年,职业打假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量持续走高,基层市监小伙伴们的答辩处理压力确实不小。下面是笔者结合自己接触到的一些案例和各地实践,梳理了一份答辩模版,希望能给一线的基层小伙伴一些参考。

职业打假人通常提哪些复议请求?

从实际操作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复议请求主要集中在两类:

一是针对调解的,要求撤销终止调解决定。二是针对举报的,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这两类请求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答辩策略也要区别对待。

一、关于“撤销终止调解决定”的复议答辩

这个其实相对简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关键点在于:虽然法律写得很清楚,但很多复议机关还是会先受理、再转办,最后才驳回。所以我们提交答辩意见时,有必要主动提醒复议机关。

参考表述

申请人所申请的“撤销终止调解决定”,系被申请人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作出的调解性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的该项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恳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驳回该项申请。

二、关于“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答辩

这类答辩是重头戏,需要从三个层面展开: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实体合法性。

(一)程序合法性:把时间线捋清楚

程序合法是答辩的基础防线。只要我们在法定时限内走完流程,程序上就站得住脚。

参考表述

2025年X月X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

2025年X月X日,执法人员完成案源登记并报批。

2025年X月X日,经核查后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

2025年X月X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二)实体合法性:说明为啥不立案

这是答辩的核心,也是容易被复议机关挑刺的地方。我们需要根据核查情况,分两类来处理:

情况一:经核查,违法事实不成立

参考表述

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X月X日开展网上核查(附电子取证记录),于X月X日进行现场检查(附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

经查,被举报商家(或产品)的实际情况为:……(简明扼要地陈述核查结果,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行为不违反《……法》第X条之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情况二:违法事实存在,但符合不予立案裁量情形

实践中很多举报属于这种情况,比如商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轻微。这时候要善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参考表述

经核查,被举报商家存在……行为,违反了《……法》第X条之规定。

但同时查明:1. 该商家系初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销售金额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3. 商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整改(或主动下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裁量适当。

(三)关于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说明

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把申请人身份作为受理条件,但在答辩中适当指出其职业打假背景,对复议机关全面了解情况还是有益的。

参考表述(注意客观陈述,不搞人身攻击):

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统计数据显示,申请人自X年X月至今,在全国范围内累计投诉X次、举报X次,其中向我局提出的投诉举报达X起。其投诉举报量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生活消费需求,具有职业打假的典型特征。此类大量重复的举报申请,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

三、答辩状收尾:总结陈词

参考表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核查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维持原行政行为。

几点实操建议

首先,证据要闭环,从收到举报到告知结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系统截图或纸质材料佐证,时间点要能对上。

其次,法条要精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具体到款、项,不要只写到条。

第三,裁量要说透,如果适用不予立案的裁量条款,要把符合条件的事实依据写清楚,比如“初次违法”如何认定、“及时改正”的时间节点、“危害轻微”的衡量标准。

第四,各地口径有差异,部分地区的复议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标准、对“轻微违法”的把握尺度不完全一致,建议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进行微调。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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