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威海、滨州、德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了一批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在营销宣传中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案件。
涉及的情况主要包括
- 普通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降糖、降压、化痰止咳、备孕等)
- 保健食品夸大或虚构功效(如改善红细胞形态、缓解贫血舌炎、补钙治骨质疏松)
- 通过直播/朋友圈/宣讲会/电商详情页等渠道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且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权威检测或科学依据。
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行为违反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个别案件因涉嫌诈骗移送公安。
目录速览
德州
- 三七人参精粹液(普通食品)→ 活血/通络/补气/防病
- 甘草橘红特膳饮(普通食品)→ 止咳化痰/平喘/宣肺
- 蜂胶软胶囊(食品)→ 降糖降脂/治病(移送公安)
- 波动仪(普通电器)→ 预防治疗高血压糖尿病
- 螺旋藻番茄红素钙锌硒营养素片(普通食品)→ 强效备孕
- 百草养元膏(普通食品)→ 化痰止咳
滨州
- 多种B族维生素片(保健食品)→ 缓解压力/防口臭/脚气/贫血/舌炎
- 牛脾肽波森莓接骨木莓饮品(普通食品)→ 脾胃/免疫/过敏
- 养生保健店(商品)→ 虚假宣传
- 钙镁锌铜维生素D片(保健食品)→ 补镁不抽筋/养护骨骼
威海
- 沙棘籽油营养素(普通食品)→呼吸系统治疗/糖尿病康复等16种功效
- 高康泰凝胶糖果(普通食品)→调理尿酸高/高血脂
- 某保健食品→改善红细胞形态

案例一 德城区某奶粉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9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奶粉店在经营场所内聚集老年消费者,播放宣传课件开展讲座营销。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经营某品牌三七人参精粹液及其他三七产品,通过口头宣讲、现场推介、话术引导等方式开展商业宣传,宣称相关产品具备活血化瘀、通络止痛、补气养血、防病养生等功效。当事人所售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药品,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调理治疗及养生防病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威检测报告、科学论证等有效依据佐证其宣传内容,相关宣传均无事实依据,其商业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属性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2026年5月27日,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津县某母婴生活馆在朋友圈作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6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朋友圈中对其店铺销售的某品牌甘草橘红特膳饮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无任何有效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其销售的某品牌甘草橘红特膳饮有“止咳化痰,解渴生津,滋喉润咙,降逆平喘,宣散肺邪”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026年5月12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乐陵市某食品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3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品经营店正进行推广宣传活动,推销其产品“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具有助便、降血脂、降血糖、改善睡眠等功效,与产品标注的功效不符。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在开封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牌蜂胶软胶囊”盒装10盒,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留存了上述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未查验、未留存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宣传其产品“某品牌蜂胶软胶囊”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与产品标注功效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诈骗,乐陵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目前该案件行政处理部分已结案,对当事人罚款并处以警告。
案例四 庆云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6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养生保健馆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以免费体验波动仪引流老年消费群体到店消费,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发放传单、现场宣讲等方式宣传该波动仪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等功能,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份开展经营,主要销售某品牌系列保健食品、食品等,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发放免费体验广告、现场讲解等方式宣传波动仪(实为普通电器)等商品具有预防和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误导消费者,以达成消费商品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026年6月1日,庆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武城县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铺“某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销售的“螺旋藻番茄红素钙锌硒营养素片”是普通食品,宣传具有备孕的功效。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店铺“某健康营养膳食专营店”销售“螺旋藻番茄红素钙锌硒营养素片”,将普通运动营养食品宣传为具备“强效备孕”“精准备孕”等功效的备孕产品,该行为直接侵害有生育需求群体的人身健康权益,极易误导备孕消费者延误科学诊疗干预时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齐河县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齐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齐小店”销售的某品牌百草养元膏,网店页面标注“化痰止咳”宣传内容,而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包装无相关功效标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某品牌百草养元膏,产品类型为其他方便食品,属于普通食品,并非药品、保健食品,不具备止咳化痰功效。当事人为提升产品销量,在商品销售页面使用“化痰止咳”的功效性宣传用语,对普通食品进行医疗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八店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9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八店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8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保健食品销售专柜货架上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多种B族维生素片”,在该产品宣传卡片正面标有“B族,缓解压力、预防口臭、脚气、贫血、舌炎等”。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威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法定证明材料,证实上述保健食品具备缓解压力、预防口臭、脚气、贫血、舌炎的功效。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阳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民县姜楼镇贝亲母婴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2026年7月30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惠民县姜楼镇贝亲母婴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4日,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惠民县姜楼镇贝亲母婴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广告宣称该产品“①促生长和发育②提升宝宝免疫力③保护瞳视觉能力④为中国宝宝量身定制的AD”,某牛脾肽波森莓接骨木莓饮品广告牌标示“脾胃、免疫、过敏”字样,宣称“调节脾胃,免疫力低下的孩子可以喝,抗过敏”。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所宣称功能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沾化区沐喜养生保健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29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沐喜养生保健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5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发来的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两份《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经查,沾化区沐喜养生保健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幸福致远医药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3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滨州幸福致远医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5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滨州幸福致远医药有限公司京东商城注册店铺月满枝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铺销售的某钙镁锌铜维生素D片商品介绍中,含“补镁不抽筋,易吸收,补钙促吸收 养护骨骼,骨质疏松,关节疼痛”等涉及医疗功效效果的相关描述。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博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荣成市某百货商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8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某百货商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荣成市某百货商行销售“沙棘籽油营养素”,通过组织消费者观看直播的方式,宣传其产品具有“对呼吸系统的治疗作用”“对糖尿病的康复作用”等十六种功效,与其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属性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荣成市某日用百货店发布违法食品广告及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11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某日用百货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及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荣成市某日用百货店对外销售“高康泰凝胶糖果(无糖型)”,通过张贴宣传单及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传其产品具有“调理高血压三天见效”“调理尿酸高”“调理高血脂”等功效,与其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属性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乳山市某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18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乳山市某保健食品经营部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乳山市某保健食品经营部在经营场所现场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可以改善红细胞形态,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宣传营销行为,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保健类食品典型案例》https://www.cqn.com.cn/zj/content/2026-08/07/content_9167764.htm
-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6-08/11/content_9168187.htm
-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二十五期)》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6-08/11/content_91681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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