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市监局答复GB7718 – 2025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生产日期界定问题

针对食品企业界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时面临的标准适用疑惑,即GB 7718-2025版(以形成最终销售单元日期为准)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多层包装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为准)的差异,广东省市监局近日作出回应。官方重申了《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工序及保质期标注的具体规定,并建议有关《办法》的具体解释径向国家市监总局咨询。该解答为食品企业规范包装标识、防范合规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

答复

Q

您好! 按照GB 7718-2025版,问答第四点生产日期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2个标准要求有点不一样,7718-2025版的生产日期是指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但办法里又提到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是以哪个标准为准?例如糖果,每粒卷膜包装的时间不一样,得按照最早那粒糖果包装得生产日期为准吗? 盼复,谢谢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议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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