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Q
您好! 按照GB 7718-2025版,问答第四点生产日期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2个标准要求有点不一样,7718-2025版的生产日期是指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但办法里又提到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是以哪个标准为准?例如糖果,每粒卷膜包装的时间不一样,得按照最早那粒糖果包装得生产日期为准吗? 盼复,谢谢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议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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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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