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设立专区销售,不得开具处方

国家卫健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的遴选、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全链条提出系统性规范要求,明确特医食品不得开具处方并须设立独立销售专区。

9月3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卫办食品发〔2026〕11号),该文件对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的遴选、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全链条环节提出系统性规范要求。

指导意见从三个层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建立管理机制,医疗机构需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建立本机构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仅允许经国家注册的产品纳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完善院内制度,包括采购、贮存、销售、使用、召回等各环节,三是规范使用环节,医疗机构如院内经营特医食品,须设立独立销售区域并悬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提示牌,有条件的机构应将特医食品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同时,文件明确划出了几条红线,包括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发放、收费等须与药品区分;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院或指定地点购买,这些规定意在防范医疗机构将特医食品与药品混同管理、借信息不对称引导消费等行为。

对于患者来说,这一政策有助于减少院内特医食品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强制推销风险,对于行业来说,专区专柜、信息编码等要求意味着特医食品在医疗终端的销售将走向透明化和规范化。从文件到落地,执行层面的质量和一致性才是决定这份指导意见实际效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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