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酒类,酒精度大于10度是否可以豁免标注保质期
请问通过国家审批注册登记的保健食品酒类,产品酒精度大于10度是否可以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规定在外包装上豁免标示保质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好,经研究,对您的咨询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通过国家审批的酒类保健食品,产品酒精度大于10度不可以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规定在外包装上豁免标示保质期。
酒类保健食品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标注。
具体依据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三、《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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