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部门明确:判断物质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有11个参考依据

针对“花生衣是否属于食品原料”的咨询,地方市场监管局近日发文明确了判断物质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11个参考依据。这些依据包括:具备国家或地方产品标准、列入相关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标准、国家卫健委公告同意作为食品原料、具有传统食用历史证明、收录于《中国食物成分表》或“药食同源”目录、属于新食品原料等。该答复为食品生产企业在原料合规审查、新产品研发及规避合规风险方面提供了明确的实操指引。

答复 | 判断一个物质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有11个参考依据

花生衣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受理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咨询时间:2024-10-26 | 回复时间:2024-10-28)

问: 本人查询到在福建省,花生衣被列入福建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那请问,在生产食品中,花生衣是否还属于食品原料?

答: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判断一个物质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产品可通过下列资料证明:

(1)该物质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产品标准; (2)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注:原表述有2014和2024,以最新或原公告为主)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卫计委增补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食品相关标准中收录了该物质; (4)国家卫健委等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 (5)有传统食用习惯、能够提供食用历史证明(动物/植物志、方志古籍、近现代文献等); (6)收录在《中国食物成分表》; (7)列入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8)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9)收录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10)新食品原料及新资源食品; (1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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羟基酪醇等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1. 中文名称:羟基酪醇 英文名称:Hydroxytyrosol 功能分类:抗氧化剂

用量及使用范围

序号 名称 功能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1 羟基酪醇 抗氧化剂 02.01.01 植物油脂 0.05

质量规格要求

1 范围 本质量规格要求适用于以酪氨酸为原料,经谷氨酸棒杆菌(Corynebacterium glutamicum)培养发酵液催化转化、分离纯化工艺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羟基酪醇。

2 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2.1 分子式 C8H10O3

2.2 结构式 (略)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复原果蔬汁和复原果蔬浆的最小可溶性固形物要求

表 B.1 20 ℃ 下复原果汁和复原果浆的最小可溶性固形物要求

植物学拉丁名 水果中文俗名/英文名 可溶性固形物(以°Brix计)
Actinidia deliciosa(A.Chev.)C.F.Liang & A.R.Fergoson 猕猴桃/Kiwifruit 8.0
Ananas comosus(L.)Merrill Ananas sativis L.Schult.f. 菠萝/Pineapple 10.0
Averrhoa carambola L. 杨桃/Starfruit 7.5
Carica papaya L. 番木瓜(木瓜)/Papaya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蔬菜、水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评便函(2014)148号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你委《关于蔬菜、水果种子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蔬菜、水果种子为传统可食部分,且未经提纯、浓缩的,可以作为普通食品。除此之外的,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申报。

专此函复。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721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农办议〔2020〕493号

雷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桂花食品生产纳入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桂花作为我国传统十大名花之一,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种植历史,广泛应用于茶、酒、糖、糕点等食品加工,近年来其药用保健、芳香蜜源等用途逐步被开发,现已形成了桂花茶、桂花糖、桂花糕、桂花酒等一批地方特色产品和广西桂林、江苏吴县、浙江杭州、湖北咸宁、四川新都等特色产区。为规范桂花及其加工品的生产,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批桂花相关的新品种测试、苗木分级、加工规程和食品添加剂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由于当年桂花作为普通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依据不足,2015年修订《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时,未明确将桂花纳入该标准适用范围。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经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桂花在我国分布广泛,具有长期的生产销售和人群食用历史,且尚未发现食品安全性问题,拟不作为新食品原料,按照普通食品管理。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参照普通食品管理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动桂花列入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适时制修订相关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桂花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动桂花产业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对我部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17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

一、粮食加工品 1 小麦粉 2 大米 3 挂面 4 其他粮食加工品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 食用植物油 2 食用动物油脂 3 食用油脂制品

三、调味品 1 酱油 2 食醋 3 酿造酱 4 调味料酒 5 香辛料类 6 固体复合调味料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8 液体复合调味料 9 味精 10 食用盐 11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四、肉制品 1 预制肉制品 2 熟肉制品

五、乳制品 1 液体乳 2 乳粉 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4 其他乳制品(浓缩乳制品、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六、饮料 1 包装饮用水 2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3 蛋白饮料 4 碳酸饮料(汽水) 5 茶饮料 6 固体饮料 7 其他饮料

七、方便食品 八、饼干 九、罐头 十、冷冻饮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23日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节选)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0101 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系统简介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境外输华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审查,便于国内外监管部门、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更好地服务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开发了“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目录”)。

目前,本目录包括: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等产品信息,海关总署将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进口目录以外的食品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为便于用户使用,系统提供了进口食品目录查询、产品名称查询、国家或地区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 注1: 体系评估:是指某一类(种)食品首次向中国出口前,海关总署对向中国申请出口该类食品的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开展的评估活动。
  • 注2: 回顾性审查:是指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通过体系评估已获得向中国出口的资格或虽未经过体系评估但与中国已有相关产品的传统贸易,海关总署经风险评估后决定对该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实施的审查活动。与中国已有贸易和已获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均属于回顾性审查的相关食品范围。
  • 注3: 对于水产品,一是对进口水产动物油脂、海洋植物产品(冰鲜、冷冻除外)、干制鱼鳔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于同一品种已获准入的该品种的可食用部位(如内脏)均视同获得检疫准入;三是对于同一品种水产品,如冰鲜产品获得准入,其他非冰鲜类加工方式视同获得检疫准入。
  • 注4: 对于冷冻水果产品、植物性调料粉、脱水蔬菜、谷物制粉(除小麦粉、黑麦粉外),不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上述2种新资源食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2种新资源食品目录

关于地黄等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

2024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经安全性评估,现将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等4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地黄等4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12日

相关链接:解读《关于地黄等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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